成都离婚纠纷 各种拆迁安置房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近年来,由于成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改造和改建的力度越来越大,城镇中房屋拆迁巳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房屋拆迁中所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进而引发广许多矛盾。夫妻在离婚时,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的越来越多,已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难点问题。离婚案件一旦涉及房屋拆迁问题,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所取得的补偿款或调换房都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形态的转化。成都离婚纠纷,各种拆迁安置房法院如何处理?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现实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
成都离婚纠纷,各种拆迁安置房法院如何处理?陈律师认为,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其价值取得于婚前。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拆迁安置房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律师认为,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2、被拆迁房屋系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
(1)、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成都离婚纠纷,各种拆迁安置房法院如何处理?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视对子女的赠与。对此情况,陈律师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2)、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或者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成都离婚纠纷,各种拆迁安置房法院如何处理?法院通常的做法为:因涉及到拆迁房屋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或者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如果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不能调解,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