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中,夫妻一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重大疾病人寿保险,当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子女,在保险合同尚未到期时离婚。那么,离婚时,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案情介绍】
陈某起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以及家电等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但对陈某为投保人,儿子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重大疾病少儿保险合同如何处理双方有分歧。保险合同内容为:保额20万元,年缴费2200元,共20年;如退保,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到期后,儿子可领取20万元的保险金以及分红之后,保单责任终止。陈某已经交纳10年的保险费共22000元。张某认为,上述保险合同系夫妻共同财产 ,应平均分割;陈某认为上述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系儿子,应系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离婚,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夫妻离婚,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离婚时,如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投保人决定解除合同,则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投保人不解除合同,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时,则保险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时,则此收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受益人是夫妻以外第三人时,此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离婚,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因此,除非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否则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者保险利益不应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陈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儿子购买人寿保险,并以陈某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因人寿保险合同具有人身属性,系储蓄性的生存保险。陈某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费已经转化为财产利益,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保单中规定被保险人为儿子,虽然此保单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应视为夫妻双方将该保险合同的权益赠与给儿子。加之,合同明确约定,财产利益由被保险人儿子享有,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陈某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儿子,因此,该保险为儿子的个人财产,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依法应由其本人行使。若将该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则可能违背被保险人的意志,侵害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