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的个人收入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导读:目前社会上,婚后夫妻分居的情况有很多,比如因为距离等外在原因导致不能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也有双方感情破裂等原因。而夫妻分居在法律上也是可以作为离婚的参考条件。在目前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分居两年及以上经调解无效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准予离婚。由于分居期间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分居期间的个人收入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李某(女)与向某(男)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2006年10月双方在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购买一套148平方米的商品房,房价共计33万元。因小两口积蓄不多,经协商双方向李某父母借款7万元,再加上双方的存款5万元,凑够首付11万,其余22万元向某银行贷款,2009年5月夫妻两人把欠银行的18万元贷款一次性付清。2010年11月双方生育一女,因向某父母重男轻女,在李某生下女儿后,向某父母一直没有看望过孙女。向某是个大孝子,看到父母对李某的态度,自己也开始逐渐冷落李某,经常以加班为借口不回家。2011年9月,因向某有两个月没有回家,李某与女儿断了经济来源。于是李某打电话给向某,要求回来看女儿,顺带给母女生活费。向某回家后,双方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向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之后,向某离家出走,李某多次要求向某回家居住,向某断然拒绝。李某只有一个人在家带着女儿,无法上班,生活来源经常靠父母接济。因女儿患有哮喘,每年的住院费每次都在5000元之上,李某无法承受,打电话给向某要求向某解决女儿医疗费,向某拒不理睬。2014年8月,在双方分居将近三年时,向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经朋友介绍,委托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代理代案。
【亲办过程】
陈律师在代理此案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某对李某有家庭暴力,向某是过错方,依法应当对李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为此陈律师向李某报案的派出所调查到2011年9月李某的报案记录、讯问笔录。因夫妻双方分居将近三年,分居后向某的财产状况李某不清楚。陈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调查到向某名下截止开庭时有住房公积金8万元,“标致”牌车辆一辆。此后,陈律师在调查住房公积金时,了解到向某与李某分居后先后任职于国内大型的房地产公司,年收入在30万元。陈律师根据这一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向某的年收入。法院调查到李某在向法院起诉前一个月收到公司补发的10万元年终奖。分居期间的个人收入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代理结果】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李某与向某自愿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亦就子女抚养、房屋分割、债权债务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涉及如何分配李某与向某分居期间年终奖10万元这个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分居期间的个人收入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认为此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向某坚持认为此款为其辛苦劳动所得,坚决不同意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此情况下,本案主审法官经耐心细致做向某的思想工作,使得向某考虑到正是由于自己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分居后,在长达三年的时间中,向某对妻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妻子在此期间的付出远远多于10万元。年终奖尽管确实来之不易,但相比妻子的辛苦,年终奖太不微不足道。向某最终自愿放弃对此款进行分割,而同意归李某个人所有。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从产生依据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时,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分居期间夫或妻一方的所得财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以及一般理解,因为此时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如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中,向某在与李某分居期间所得的年终奖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人民法院考虑此财产的来源情况等原因,经做当事人向某的思想工作,并使其最终自愿放弃要求分割,无疑是既对案件进行了有效处理,又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