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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未迁婆家 按面积分的拆迁补偿媳妇是否有份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评析

    户口未迁婆按面积分的拆迁补偿媳妇是否有份

2002年1月,王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王女士搬进了李先生家,与公公婆婆一起生活。2003年9月,李先生家所在的村进行旧村改造,所有村民搬迁上楼。李先生的父亲代表全家,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上楼补偿协议书:李先生一家共获得补偿费32万余元,其中,王女士没有将户口迁入婆家,所以不享有被拆宅院的使用权补偿,但她拥有30平方米的搬迁楼房购房指标;李先生家原有房屋6间,共可享有15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经过挑选,李先生一家选中一套135.8平方米的新房,新房单价每平方米1250元,加上天然气及有线电视建设费用,李先生一家需为购置新房付款17万余元,这些钱将从李先生一家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扣取。2004年,李先生将家中没有使用到的购房指标,以2.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另一位村民。

    2013年,王女士与李先生想签订离婚协议后在民政局离婚,双方因拆迁安置房一事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只有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王女士提出对拆迁安置房进行析产分割,要求法院判决李先生一家给付她楼房折价款24万元。户口未迁婆按面积分的拆迁补偿媳妇是否有份

法院判决

    户口未迁婆按面积分的拆迁补偿媳妇是否有份一审法院判决,李先生一家给付王女士经济补偿1.3万元。王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李先生一次性给付王女士补偿款5万余元。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户口未迁婆按面积分的拆迁补偿媳妇是否有份这件案子中,拆迁安置房系对李先生一家原有的老宅进行拆迁补偿所得,补偿协议书中明确注明,李先生全家共获得补偿款32万余元,其中王女士没有使用权补偿,只享有3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指标,所以,拆迁安置房应属于李先生及其父母所有。而李先生家所在村规定,该购房指标可以在村民之间进行买卖,所以,可以认定购房指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李先生一家在实际购房中,使用了王女士的部分购房指标,应当给予王女士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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