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借款20万元 离婚时是否需要偿还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案例介绍】
李先生与妻子朱某经亲戚介绍相识,于2000年登记结婚,两人脾气都比较急躁,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05年,妻子通过朋友了解到股市行情不错,便开始炒股,赚了一部分钱。李先生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想了个向妻子借钱的办法。后来,妻子答应借20万元给我,此后两人就借款事宜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协议。二人协议约定还款日期和今后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
一年后,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决定离婚。但就借款产生分歧,妻子认为属于个人财产,即使离婚,李先生也得还这笔钱,李先生则认为属于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必偿还。最终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妻子朱某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偿还款20万。夫妻婚内借款20万元,离婚时是否需要偿还?
【分歧】
被告李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朱某借款,其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的借条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该看借款是否用于个人事务。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夫妻婚内借款20万元,离婚时是否需要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在婚内也可以订立借款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该行为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是两人离婚,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李先生借走20万元钱,给朱某打了借条,即书面借款协议。也就是说,李先生和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这20万元元钱做出了相应约定,通过借条的书面方式约定了,该20万元钱朱某是债权人,而李先生是债务人,该书面协议是双方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有效行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两人离婚时,应当按照当初订立的借款协议的约定来处理,李先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20万元钱及其利息偿还给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