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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签署《婚前协议》有哪些误区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为啥“富家女儿”也愁嫁?


最近流传一个段子:几个长江商学院的“创一代”同学一起吃饭聊天,聊到孩子的嫁娶时,几位“一代”企业家近半数都脸露“难色”。为啥?原来他们的女儿均已过适婚年龄,却尚未出嫁!


在很多人眼里,“富豪”的女儿是“千金”,家庭条件优越,大都接受了良好的教育,难道这“富豪千金”也愁嫁人?


答案是也,原因,就是这一个“金”字


“富家女儿”的婚姻比一般百姓隐含着更大的风险。除了感情在婚后是否契合、身心交付是否如意外,企业“江山”是否稳固,也要受婚姻因素的影响,最大者,就是婚姻关系对股权的“威胁”。“富一代”几十年打下来的“江山”,可能已经一小半交给女儿、甚至已经彻底“交棒”。婚姻生活可能白头偕老,也可能劳燕各飞。但一旦分手,可不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这么简单,而是要“携多少分割的财产”分手的问题!这个风险,对“创一代”、以及“富二代”,都是难以承受之重。


正因为“金”字当头一道坎儿,再加上中国人有“门当户对”的观念,加之生活、工作环境等原因,家族企业的“富家女”,往往更难嫁,也就可以理解了。


签订协议就是对“感情的不贞”? 


很多人对爱情的理解,恰如“冬雷阵阵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的纯洁向往,认为既然爱一个人,就应该付出所有,甚至生命,就像《白蛇传》里的白娘子,为了与许仙的爱情,宁肯牺牲自己,留下佳话。如果两个人的结合,对彼此尚有保留,似乎代表自己的爱不似“深沉”、不够“浓烈”了。


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在我们十余年签订《婚前协议》的客户中,几乎没有工薪阶层,大多系再婚、涉外以及企业家子女群体。究其原本,就是当婚姻生活、财产关系不再是两个人这么简单时,理智就会逾加“骨感”和现实,对风险的规避就成了一种正确和必然的选择,因为,你要对“别人”负责,你的生活不再是你一个,你的承担和责任,不再是一个婚姻的组合。


比如,“夕阳”再婚组合,之所以签订婚前协议比例相对较高,也是基于老年人对子女的一片“苦心”,很多年轻子女不愿意让晚年父、母再婚,是担心在父母百年之后,引发财产继承之事,“肥水流进外人田”,老人再婚大多求“老来伴”,对金钱的渴望相对较低,于是,就“从了”子女的心愿,签订“婚前协议”,明确双方是“人的组合”、“财的分立”,这种慈爱,是对子女心意的顺从和责任,不是为自己。


家族企业的“富二代”基于出身在婚前所带来的财富,可能大多是父辈辛苦劳作的“加身”,而不是、或不完全是自己创造和奋斗的结果,并且,这些财富往往和企业的股权结构直接关联在一起,而企业的股权结构,又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稳定,影响几百上千企业员工的劳动就业、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正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了!这其中的责任,不仅是个人的责任、家庭的责任,而且,更是社会的责任。就这一点,常常让我们联想起封建社会的“政治婚姻”,就像“文成公主”虽然贵为公主,但为了更大的利益和责任,还是要嫁到西藏,给“松赞干布”这个“干部”作妻子,也是利益协调的事!丘吉尔曾说过:“国王的婚姻,可以是邻国之间的和平纽带,也可以是赢得战争的保证。”国王、公主如此,家族企业的婚姻当然不尽亦然。毕竟,现在的“富二代”在爱情和配偶的甄选方面完全是自由的,但基于特定身份引发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却是不能回避的。


二代“签订”婚前协议有哪些“误区”? 


◆ 误区一之误解派:“股权婚前的就是我的,没有必要签”


误解派也咨询了律师,甚至还是当地很有“名气”的律师,但得出的结论是,既然婚前的都是我的,房子、车子、银子都是在婚前就在我名下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的财产不随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发生性质变化,那我还签婚前协议干嘛?!


讲的是有一定道理的。现在的婚姻法,和20年前的婚姻法有不同。那时候,“婚前个人房屋结婚满八年、贵重生产生活资料结婚满四年”就变成共同财产了,但现行的婚姻法,确定了“万变不离其踪”的原则,婚前的财产婚后还是个人的,且不随形态的变化而变化。

 

但是,问题在于,对于家族企业来说,最大的财富在于“股权”,而不是房产。企业的经营、发展,最终利益都体现在股权上,而“婚前股权在婚后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不签订婚前协议,就无法避规。股权是“出资”与“收益”综合在一起的权益,在没有析清之前,是统一的整体,一旦产生矛盾,就可能会涉及对整个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审计和评估,从而对公司产生影响。而专业人员、特别是律师的意见,咨询对象要选准。现在律师也有很细的分工,就像医院里的不同科室,“内科的问题如何让外科医生解决?”选不对咨询对象,也容易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对自己的未来生活埋下“棘手”的种子。


◆ 误区二之自信派:“我们俩感情很好,不可能分手”


没有哪一对男女恋人在即将迈入婚姻殿堂时,愿意考虑到“分手”怎么办,就像很少有合伙人在初创公司时,首先愿意谈及以后“散伙”了怎么办一样。目前,国内民政部官方统计的离婚人数为350万对(2013年),当年我国的粗离婚率(“粗离婚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年度)某地区离婚数与年平均人口之比,通常以千分率表示)已经高达2.6‰。


我的团队先后共计代理数千对婚姻案件。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每一对夫妻聚散前后态度对比的鲜明。在法院,经常能听到高声的吵骂,几乎一大半都是“闹”离婚的夫妻;而如果你看他们恋爱时期的信物或照片,同其他任何一对完美夫妻一样,当年都洋溢着幸福和欢乐。在代理的数千件案件中,我们曾对资产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家庭进行统计。我们惊奇地发现,其实,富裕阶层的离婚率并不像传说的那般高(传言男人钱有就变“坏”,变“坏”就有“第三者”闹离婚),即便如此,也有通常离婚率的一半以上;特别是“80后”,甚至“90”后的离婚率,要大大超过“创一代”的绝对值。


对于家族企业来说,管理者或大股东,要承担比一般人更大的责任和压力,付出要远远多于常人,投入在经营和发展中的精力,大多使得股东或管理者没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或爱人。影视作品中那些企业老板“坐着游艇、抽着雪茄、抱着小妞”的形象往往是艺术的夸张,更多的,则是披星戴月的劳作和疲惫的“空中飞人”形象。工作原因,我接触的企业家很多,所以,我的所见所感,让我并不羡慕企业家这个群体,这是一个辛苦、可以说是特别辛苦的职业阶层。2015年2月2日,阿里巴巴集团斥资10亿港元成立“香港青年企业家基金”,董事局主席马云翌日便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发表题为“马云与青年有约:从梦想到成功创业”演讲,如果大家听过这个演讲,一定会对我的体会感同深受。而如果作为一位女企业家,特别是“二代”企业家,在众人期待和质疑的眼光中证明自己、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战中保持和创新成绩,都是极为不容易的,都要付出和奋斗的,注定走一条坎坷曲折的道路,哪怕,她表面是大众眼里的“幸运儿”。这样的辛苦和努力,繁忙的工作节奏往往会导致家庭生活的不和谐以及“女强男弱”的夫妻格局,不稳定因素相对较高。“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当真进入“油盐柴米”的实质生活、真正到了“左手像右手”的平淡生活,没有谁能保证不会遇上生活的风浪,而因为承担和责任,这个风险,“二代”更难承受。


◆ 误区三之盲目派:“我是外国人,财产也在外国,所以不用在中国签”


根据中国银行和胡润联合发布的《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拥有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富人中,正在计划或办理移民的46%已完成了移民手续;而中国超级富人(拥有可投资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移民比例甚至已经达到74%。其中,有相当的一部分富人已完成了部分甚至是全部财富的转移,即财产从中国转移到了海外。


而笔者在代理法律事务中也发现,大多超级富豪的子女,很小的时候就被送到了海外(以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法国居多,美国为甚),很多“富二代”都是从初中开始海外生活的,甚至是从海外出生的,早早就加入了外籍。有些人认为,我们是外国籍,甚至我们将来的另一半也是外国籍,我们甚至不在中国结婚,这样以来,在中国签订婚前协议有什么必要啊?


《婚前协议》的签订目的,首先是预防作用,即预防产生日后的矛盾和纷争;另一个目的,是解决作用,就是在司法管辖的前提下,按照当初的约定将争议进行解决。当然,如果你的生活和工作,与中国没有任何管辖联结点,当然不用在中国签署;但是,如果主要财产来源于中国(包括利用股权结构或“VIE”结构甚至是信托结构从中国境内向海外输送利益),或者一方在中国常年居住(一般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中国法院构成管辖联结点,则,中国法院完全可能管辖。如果适用中国法律,则中国法律可能在认定有效规则上,和境外法院完全不同。笔者近期的一位女客户,常年生活在香港,没有回国打算,其先生是一位新西兰人,也没有来中国的打算。但是,由于该客户主要财产,来源于中国的公司股权的分红,因此,涉及到个人财产问题,中国司法管辖是绕不过去的现实问题,难以规避。因此,只要与中国有管辖联结点(如中国护照、公司在中国、可能有一方将在在中国定居),中国法律,就必须在起草《婚前协议》中予以考虑和分析


◆ 误区四之危险派:“网上DOWN”一个,改改就行


当今,是一个信息分享的时代,法律服务亦是如此。如果在各类搜索引擎上“DOWN”一下,会有各种各样的婚前协议范本和版本。客观上说,这些版本,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问题,比较适合一般家庭成员间、特别是老年人的再婚协议需要。


但是,对于家族企业来说,签订婚前协议,涉及到协议条款效力所及的,可能不仅仅是几套房、几个银行账户那么简单,可能涉及到十几、几十甚至几百个公司的股权收益、涉及到跨境诸多财产在不同法域下的最终归属,涉及到不同辈份家人遇到重大或不测问题后的利益纠葛,不仅仅是家族企业内部、而且涉及社会层面的劳动用工、政府层面的税收经济等诸多问题,是不能出差错的。如果万一出现差错,则完全可能面对的是整个几十年甚至百年家族大厦的根基松动、甚至倾倒。


婚前协议的签订,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服务,而不同的服务差异,就在于是否尽量穷尽一切可能,是否能发现和预估现在和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用严谨的法律手段,来尽乎完美地归避婚姻关系给家族企业来带的风险。模板或范本,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进行特定的预案描述和法律规避,正如商场衣橱里各种SIZE的尺码。如果家族企业需要更精湛和体贴的服务,自然要去量身定做剪缝裁衣,以求更为贴切和舒适,婚前协议的律师服务也是如此。


笔者在十六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看到过很多“DOWN”模板和范本而造成的遗憾和重大损失。比如,江苏某市的婚前协议纠纷案件中,出现“出资”与“股权”含义理解的错位、导致股东所有者权益大部分被判定为“共同财产”,这是缘于DOWN了过期的范本的缘故——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出资”和“股份”几乎是一个概念;再比如,浙江某“二代”企业家虽然在婚前就已请专业律师撰写了较为完备的《婚前协议》条款并签署完毕,但由于没有进行尽职调查,没有发现该“二代”企业家出资瑕疵问题,导致该部分出资完全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面临纠纷谈判的被动局面等等。以上这些问题,几乎都是没有细致深入针对个性化的家族企业本身,进行精深的调研和分析,从而量身体裁出一套适合自己衣饰的结果。可以肯定地说,对涉及重大财产的家族企业来说,DOWN一个模板,下载一个范本式的《婚前协议》的撰写,是对自己、对家族、对企业的不负责任。


◆ 误区五之繁忙派:“这段时间没空,以后再签也不迟”


曾经有这么一个笑话:一位“创一代”见孩子婚期渐进,天天催促孩子到律师楼签《婚前协议》,但孩子天天忙于各种活动和应酬,声言“没时间”。结果一拖再拖,直到在美国注册登了记,但婚前协议一直没有签。婚后,即便孩子再三催促配偶签署婚内协议(已经不可能是“婚前”协议了),但配偶另一方就是置若罔闻,不为所动。没办法,“创一代”和“富二代”只能采用更繁琐的办法,利用股权结构重设和信托结构设计的方式,在短时间内“伤筋动骨”,花了几百倍的代价构架私人财富保护的“防护墙”。


《婚前协议》的签订,是解决个人财富终极归属和安全防护的大事,可以说,没有哪笔生意、哪个活动的重要性,有其十之一、二。但往往,最重要的会被忽视。要注意,《婚前协议》不仅仅是一个签订的过程,还是一个调查、起草、修订和出稿的过程。短则数周、长则数月,一拖再拖,终究会导致“临时抱佛脚”,难免有所疏忽。


对于“富二代”来说,你有多重视婚前协议的签订,就就有多尊重家族财富的传承。今天疏于协议的精力,明天可能要数倍投入更多的精力和经济投入,“得”不尝“失”呵。

【本文作者:贾明军,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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