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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当事人应全部到庭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当事人应全部到庭

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解读(续一)

 

作者:杨竹一律师

单位:泰和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导读】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因涉及举债人与配偶的人身及财产关系,与一般债务案件不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应全部到庭债权人、举债人及其配偶到庭参加诉讼,不仅可以当庭查明债务产生时间、原因、资金走向及其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关系,避免债权人与举债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免除法院在庭外大量依职权调查工作,还可以减少上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诉、抗诉和执行异议等一系列后续程序。

【案情介绍】

胡某诉被告马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马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胡某诉称,马某与赵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6110日马某与自己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自己借款90万元,借款利息为每月2%,自收到借款(当日已转账)之日起一年后归还;2017110日,马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2017120日,胡某将马某、赵某诉至法院,并提出对赵某名下房屋进行保全查封,法院于当日立案并查封了赵某名下房屋。

2017310日,法院判决马某与赵某连带归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23.4万元。201742日,赵某因要协助买主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方发现名下房屋被查封。

201746日,赵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法院没有将起诉状、判决书、查封裁定书等送达本人,且自己能够证明在马某举债期间,家里没有添置任何财产、家具,也没有新增支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应全部到庭

2017421日,法院裁定驳回了赵某再审申请,理由是举债人马某依法出庭应诉,法院亦依法将诉讼文书邮寄给赵某,马某代为签收,因赵某与马某系同住成年家属,故送达合法有效;马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缺席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律师点评】

 杨竹一律师认为:

1、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宜适用邮寄代收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6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是最常采用的方式。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法院专递的形式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邮政机构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前述案例中,因马某与赵某属于同一方当事人,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例外情形,且马某与赵某系夫妻,可确认赵某是与马某同住的成年家属,故马某代赵某签收诉讼文书的行为合法。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应全部到庭但笔者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宜适用邮寄代收送达,更不宜缺席判决。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逻辑上看,要准确认定配偶应否与举债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执行配偶个人名下的财产是否合法,至少要完成4个步骤:一是要确认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二是确认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三是要确定债务的承担方式,四是要确定债务的执行方式。而这一系列步骤的完成,需要债权人、举债人及其配偶各方的充分参与。

鉴于很多案件中,举债人及其配偶在诉讼中不一定是完全的利益共同体,甚至有完全冲突的可能(尤其是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故在配偶未实际参与诉讼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并认定配偶与举债人承担连带责任,具有相当大的风险。而欲让配偶实际参与诉讼,诉讼文书的实际送达,是必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诉讼文书邮寄代收送达易为债权人与举债人虚构债务留下余地,极有可能损害配偶的实体权利,不仅不利于查明债务的事实真相,也容易剥夺配偶的合法权益。

 

2、实际送达并到庭诉讼,符合家事案件的特点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13条第1款规定:法院应命配偶双方本人到场并对本人进行审讯,法院可以对配偶双方进行讯问。德国法院在审理跟婚姻、配偶权利有关案件时,强调双方本人到场;缺席判决也是在穷尽所有送达方式或是实际送达后,且被告申请不出庭才能做出。

新加坡民事诉讼程序指引第2条亦规定:如果送达文书的两种合理尝试都失败时,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服务,例如将文书放在被告的家门口。新加坡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只有在被告实际收到法院文书并向法庭提出书面不参加诉讼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以决定缺席判决。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应全部到庭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必须实际送达,主要是因为家事案件一般都和身份关系相联系,而身份关系本身不具有可替代性。当事人本人到庭可以使法官厘清当事人之间纠纷关键所在,找出案件的症结所在,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解和相互谅解的空间;而在涉及血缘关系确认的诉讼中,可能还需要当事人提供检验样本以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故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是十分必要的,没有各方的充分参与,亦根本无法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到庭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因涉及举债人与配偶的人身及财产关系,与一般债务案件不同。债权人、举债人及其配偶到庭参加诉讼,不仅可以当庭查明债务产生时间、原因、资金走向及其与夫妻财产之间的关系,避免债权人与举债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免除法院在庭外大量依职权调查工作,还可以减少上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诉、抗诉和执行异议等一系列后续程序,是一种节省司法资源的选择。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才明确要求: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前述案例中,相关诉讼文书未实际送达赵某,赵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直接执行了赵某名下房产,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原载于《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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