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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遗产起纷争,成功调解保亲情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29

王阿婆是南湖区凤桥镇某村的村民,育有3个儿子,分别是阿明、阿仁和阿祥,一直以来,三兄弟之间的关系还算和睦。

老伴过世后,王阿婆一直和老三阿祥生活在一起。自从一起意外事件发生后,这个家庭的不幸和矛盾也随之而来。

老人遗产引纷争

先是白发人送黑发人,老三阿祥被一场车祸夺去了生命,没过多少时间,王阿婆也因病去世。问题的关键是,王阿婆的名下有35.5平方米宅基地,根据前两年当地的“两分两换”政策,王阿婆共获得补偿款18631元,原宅基地证还可补差价置换一套安置房(可略低于市场价购买)。

王阿婆生前没有立下遗嘱,于是,大儿子、二儿子和小儿子的女儿阿惠就相关遗产闹起了纠纷,他们找到所在村的调委会要求调解。

村调委会召集当事人到村调解室进行协商,由于三方对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村调委会先后组织了两次调解,但均无结果。于是,村老娘舅和调解员找到凤桥镇司法所,商量调解对策,最终大家商定由镇、村联手进行调解。

多方努力保亲情

凤桥镇司法所打听到当事人所在村的老娘舅是阿惠的舅舅,决定由村老娘舅做阿惠的工作,司法所老娘舅和调解员分别做老大和老二兄弟俩的工作。

调解人员和兄弟俩说明,王阿婆的遗产理应由他俩和老三继承,考虑到老三已去世,但老三的女儿阿惠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再者,王阿婆生前的生活起居,主要是由其孙女阿惠照料,孙女承担了对被继承人的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根据《遗产继承法》等相关法律,阿惠可以继承遗产的较大份额。

村老娘舅则反复做外甥女阿惠的工作,劝导她多从亲情方面去考虑,毕竟阿明和阿仁是自己的亲伯伯,不能过分看重经济利益而伤了亲情,尽可能作出一些让步。

经过一个下午的努力,3个人虽然态度有所缓和,也有达成协议的意向,但还是不肯马上签订调解协议。老娘舅和调解员商量后,决定晚饭后再接再厉。

经过耐心细致的劝解,当事人终于达成谅解,签订了调解协议。原宅基地的补偿费18000元,阿明、阿仁、阿惠分别得5000元、5000元和8000元(阿惠家在王阿婆翻建房子时曾有过一定的投入);安置房(用原宅基地证去补差价置换)产权归阿惠所有,由其再补偿两位伯伯每人12000元。

老娘舅感言

这个案例调解的关键节点在于,在民间,特别是在农村,遗产继承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另外,人们对于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知之甚少。根据《遗产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阿惠对其奶奶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阿惠较多分得王阿婆的遗产是合理的。(成都离婚律师转自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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