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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继承 能否做为生不赡养的理由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5-28

案情介绍

 85岁的周大爷与76岁的李奶奶在上世纪50年代结婚,婚后两人共生育两儿一女。由于两位老人均是农村人,没有社保,加上已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四个子女来共同赡养。大儿子周大由于小时候生活条件差,兄弟姐妹多,没读多少书,一直生活在农村,现在快60岁了,生活比较拮据。周大爷家其他子女的条件还算不错,老周心想其他子女条件好,自己条件差,没有能力照顾父母,能不能现在不赡养父母,在父母去世后,不继承父母的遗产。为此,周大电话咨询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周大把“死不继承”不能作为“生不赡养”的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婚姻法》第15、18条分别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公民的权利,如果放弃,是不会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因此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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